近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网文书网发布一则业主陈某亮与黄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起因是原告陈某亮与妻子于士娟共同购买坐落于海城市铁西一住宅楼。2021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伯乐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为原告装修该房屋。合同价款12万元,工期3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装修款115000元,双方协商一致原告自购灯具,工程款减少5000元。被告施工三个月,尚余部分工程至今未完工,致原告无法入住,租金损失7000元。被告安装的柜门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应予更换,部分装修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返工。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黄某书面辩称:1、首先我不认可逾期,因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导致工期顺延。2、工程项目未完工不认可。因每项施工都是经过业主验收后确定下一项施工,如有任何施工问题,可售后处理维修,我不认可有未完工项目。3、柜门无质量问题。是业主自己去厂家选的颜色、款式、材料、材质,业主确认后才可以加工,厂家可以出庭作证。
经法院审理查明和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原告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原、被告签订的《伯乐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之规定,因被告作为该工程的施工人显然无相关资质,故应认定合同无效。合同虽属无效合同,但被告前期实际施工双方并无异议,且原告已付被告115000元,现原告明确表示不需要被告继续装修,故被告应返还原告需返工和未完工部分款项的合理部分。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亮2349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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